索引号: | 4114250001-ycxzfbgs-00000947 | 发布机构: | 虞城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12-01 | 有效性: | 过期 |
文 号: | 虞政〔2023〕39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县政府决定对《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虞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虞政〔2021〕7号)关于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2月1日起,虞城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业类建设项目(含配建的办公楼、宿舍楼、餐厅、研发中心等)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35元/平方米调整为10元/平方米。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征收。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和规划中心等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联合验收、不动产登记前,应查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或减免凭据。
三、本通知实施之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欠缴、未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按照办证时的征收标准执行。本通知实施之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动工实施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按照《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虞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虞政〔2021〕7号)规定标准执行。
虞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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