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250001-ycxzfycxgaj-00000058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4-09-11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县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虞城县公安局对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第107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王文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我局已收悉,您所提的建议我局党委高度重视,并且其中涉及对我们虞城县公安局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举措的建议表示完全赞同。现答复如下:
一、加强法制宣传,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一)加大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法制宣传,扩大对未成年权益保护的辐射力,走进学校和社区,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宣传,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指派相关人员做法制辅导员到各中小学讲法制课,用生动的案例让他们得到警示,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并且在学校附近设置警务室,方便未成年人法律咨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公安机关做好“护校安园”工作。消除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努力营造安全、和谐、健康的校园周边环境。建立学校+村委会(居委会)+辖区民警的互联机制,及时掌握留守儿童的心理状态和行为状态,做到及时引导、及时化解的工作模式,完善组织网络,与社会各方面协调,努力形成帮助青少年的网络合力。
(三)联合政府、学校、家庭、社会等多方协同合作。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的预防未成年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加强学校与家庭、社会的联系与沟通,形成教育合力,同时也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打击与教育相结合
一是需要将其同成年人犯罪进行区分,以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审视;二是需要充分发挥调节对于解决群众纠纷的意义,通过调解的方式,使得问题能够尽早得到解决;三是对入罪与否进行明晰。在侦查、审查起诉、审理过程中,各个司法主体都应当切实有效的把握证据对于还原案件事实的重要性,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以及直接审理原则,将案件事实细化,将审理过程严格化,在充分实现程序正义的同时,也使得实体正义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故而在定罪量刑时,切实把握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发挥法官自由心证以及自由裁量权的作用,能够更为有效的打击未成年人犯罪。
三、加大对被害人的救助力度
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救助并非仅仅局限在后期的心理辅导以及资金援助,在侦查至审判过程中,公安、检察院、法院都格外注意未成年人隐私的保障,以此避免对其幼小的心灵造成二次创伤。全面落实《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要求,在侦查阶段时,参与调查的办案人员需要避免穿着警服、驾驶警车进行调查,以防止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好的影响。而在询问过程中,更要注意询问技巧以及询问次数,有关于触及被害人内心伤痛的犯罪情况,尽量一次问清,语气态度尽量和缓。检察院提前介入调查,与公安密切配合,形成专门的调查小组,遵循一次完成的原则,避免重复取证,以最严格的标准来保障受害人的信息,尽量避免对受害人的再次创伤。
四、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您的建议对于推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具有积极意义,“预防胜于治疗”,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因此我们作为司法机关更应该建立可持续性帮教措施,为问题未成年人提供帮教保障,最大程度降低犯罪的可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虞城县公安局
2024年8 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