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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250001-ycxzfbgs-00000005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4-11-26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

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虞市监处罚〔2024 〕254 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26 浏览次数: 【字体:

虞城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虞 市监处罚〔2024 254

 

当事人: 虞城县沙集乡百花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2411425MJG600100P                    

住所(住址): 虞城县沙集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徐美莲                                

身份证件号码:  411425************                                   

2024年0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虞城县沙集乡刘楼村发现虞城县沙集乡百花幼儿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厨师)徐彩*无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幼儿园进行警告,并责令整改。

2024年0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虞城县沙集乡刘楼村发现虞城县沙集乡百花幼儿园从业人员(厨师)徐彩*仍旧未办理健康证明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加工活动。经初步审查,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针对此事执法人员遂立即汇报县局,经主管领导批准于2024年09月26日立案,指派执法人员王国辉、王含含负责调查此案,王国辉为此案件主办人。

经查,当事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无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两份;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地址、经营情况、经营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责令改正》一份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无健康证明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加工活动的行为的违法事实及过程;

证据三、当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身份;

证据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式系统”虞城县沙集乡百花幼儿园(徐美莲)一年内没有行政处罚信息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由负责人徐美莲签名认可。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

我局2024年 11  15 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号(虞市监告[2024] 248 号)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经调查虞城县沙集乡百花幼儿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无健康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存在不改正的情形,并且一年内没有因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无健康证明的原因受到过处罚,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八条“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作出决定。”的情形,确定当事人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8.1.7“拒不改正,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处5000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8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虞城县行政服务大厅非税收入管理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虞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虞城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11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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