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cxzfbgs-00000393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3-05-1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复议决议书 |
虞政复决字〔2023〕29 号
申请人:某某某
被申请人:虞城县自然资源局
复议请求:责令其限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答复其2022年2月4日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不服,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虞城县城郊乡xx村村民,并在此拥有土地、苗圃及房屋。因建设相关项目,上述土地、房屋及苗圃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相关信息,申请人于2023 年2月3日通过ems 邮寄(单号:xxxxxxxx) 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1.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圈(土地利用区)、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土地现状调查材料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拟(预)征地公告、拟(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3.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4.征地补偿登记材料;5.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足额到位的相关凭证;6.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7.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材料;8.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情况。”经查询,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2 月4日签收,但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自签收至今已超过20个工作日,对此一直未予答复,也未告知期限予以延长。
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受理该案件后,经过法定程序送达给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依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根据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2月3日向被申请人处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至申请复议之日仍未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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